| 从今天起,新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正式在全国范围内实施,而对于其中焦点款项“第76条”的修改,将使机动车撞人负全责的规定成为历史。今后,机动车和行人将按照各自在交通事故中的责任大小,按照比例承担赔偿责任。机动车与非机动车、行人发生交通事故时,机动车无责的情况下最高赔偿10%。
焦点:第76条
据我市交管局法制科科长蔡卫国介绍,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是2004年5月1日施行,“该条第1款第2项规定,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责任;但是,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、法规,机动车驾驶人已经采取必要处置措施的,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。’”
“虽然一方面体现了以人为本、尊重生命的理念,但对于机动车一方该条款有失妥当,引起了较大的争议。”虽然规定后加上了“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责任”,但是没有明确如何减轻,减轻到何程度。
而今起实施的新法则在很大程度上修改了这样的争议,“该条第1款第2项规定,‘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,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没有过错的,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;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、行人有过错的,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;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,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。’”
反应:车主叫好
“这样更公平了,开车在路上看到很多行人翻栏杆、闯红灯,车主都提心吊胆。”被采访的许多车主都对这条条款的修改表示赞同。
张先生自称有过被“碰瓷”的经历,“明明是他闯了红灯,我看着他‘赖’在了我车头下,但到最后还是我承担了较高的赔偿。”他直言会使这样的现象得到有效的杜绝,并保证了机动车一方的合法权益,减轻了机动车一方过重的经济负担。
而作为交通管理部门,对于这样的修改也表示了支持态度,“更有利于增强行人和司机的交通意识,让那些已经违法的行人和非机动车受到更多的法律制约”,交警九大队的副大队长骆涛表示。
律师:依法有据
“将原先许多尴尬、矛盾的法律问题得到了有效解决”,据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的王剑律师介绍,新法的实施,使国家强制险条例、保险法以及人身损害的司法解释融为一体,并且改变了法院就第三者责任险定性的不统一(定性为了商业险)。
王剑表示,新法的实施,在很大层面上,改变了诉讼地位的矛盾问题,“交通事故的诉讼本质为侵权之诉,但保险公司在诉讼地位上比较尴尬”,既有与车主之间的合同关系,又有与受害者之间的侵权关系。“这样的改变,体现了法律的规范性,同时保障了保险公司的抗辩权和追诉权”。
“而作为交通事故发生后的弱势一方的行人,作为受害者,可以有效保障自己在第一时间得到抢救和费用的支持”,由于该法明确指出了强制险在全国范围的运用和实行,所以能够促使保险公司在强制险范围内第一时间进行理赔。
影响:对南京影响很小
无论是交管部门还是保险公司以及法律专家,都表示新法对于江苏特别是南京地区,“影响很小”。我省和我市早在几年前就开始实施机动车强制险条例,并且《交通事故处理办法》中有对于“10%”上限赔付的规定。 郎钟阜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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