广告服务 客户服务 联系我们
首页 | 新闻 | 图片 | 导购 | 便民 | 分类 | 房产 | 汽车 | 人才 | 旅游 | 健康 | 财经 | 漫画 | 秀色 | 短信 | 交友 | 博客 | 论坛
烟台日报 | 烟台晚报 | 今晨6点 | 华夏酒报 | 第一新闻 | 酒业新闻 | 新闻人物 | 光速视频 | 今日半岛 | 龙口新闻 | 蓬莱新闻
  岁末大集吹响车市集结号
最值期待的5款新车即将上市
2008款凯迪拉克CTS发布
凯旋成15-20万安全冠军
无标题文档
车界新闻烟台车讯烟台车行车型·报价二手车顺风车烟台驾校车主攻略汽车图吧车友论坛
您现在的位置: 汽车频道>> 保险法规
哪些条款约定时限是无效的
(2008-01-01 10:12:52) 来源:中国证券报

    近日,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在一起保险案件中认定,保险公司不得以被保险人未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48小时通知义务为由拒绝赔付。

    此判决具有很大的警示意义,因为一方面这个“48小时”通知义务是在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的内容;另一方面保险合同中还有很多类似的期限约定,如10天、60天等。这样一来,哪些期限是有效的、哪些期限是无效的呢?

    依行业惯例,目前保险公司在机动车辆保险合同中明确写明,“被保险人应当在保险事故发生后的48小时内报案”,这样约定的目的主要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及时调查案件、确认损失和责任。在上面提到的案例中,被保险人是在保险事故发生3天后,才拨打保险公司的报案电话,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没有在规定的48小时内报案为由拒绝赔付。

    不过,法院最终认定:应当从公平角度和合同整体来考虑双方的权利和义务,在此案中,保险事故发生后,交通队对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、现场勘查情况、形成原因及当事人的责任作出了认定并出具了交通事故认定书。根据上述认定,被保险人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后虽未履行及时通知义务,但并未导致保险公司无法核实保险事故的性质、原因和损失程度等,因此保险公司仅以48小时内是否打电话报案为由拒绝赔付,于法无据。该条保险合同条款属于加重对方责任、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,认定无效。

    但是,并不是所有的约定都是无效的。比如:人寿和健康保险条款对保险事故通知都作了类似的规定: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自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7日内(或5日或10日内)通知保险人,否则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、调查等项费用。

    这样约定的依据是《保险法》第二十二条“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,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。”该条是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义务;同时,我们可以第四十二条作为佐证,“保险事故发生时,被保险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,防止或者减少损失。”同时如此约定也符合公平原则,既确定了逾期通知的违约责任,又起到了督促作用,便于保险公司尽快理赔结案和减少不必要的费用。因而对投保人、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保险人增加的勘查、调查等项费用是合理的,其并没有排除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的主要权利(即索赔权)。

    笔者建议,一方面被保险人不要被保险公司这种约定“吓住”,另一方面保险公司也要对保险条款中不合理的期限约定尽快修改,这样才能正确处理相关理赔案件,减少不必要的纠纷。(张国峰)

责任编辑:吕文峰
】【打印】【关闭


 
<v:imagedata最新促销        <v:imagedata
·中华轿车“庆四盛典”万元回馈
·买哈弗CUV送4000元休闲游
·中华汽车广招团购组织者
·五菱鸿途、雪佛兰SPARK送礼喽!
·起亚烟台荣通:金秋大“惠”馈
·举国同庆 吉利同行---优惠促销中
<v:imagedata最新活动        <v:imagedata
·首场飞雪伴车展 牟平风情别样浓
·“秋季主题车展”隆重开幕
·东道主的车展—东京车展
·2007水母网首届赏车试驾会
·烟台华宇:万人自驾瑞风游黄山
·“五星礼遇?金秋试驾会”
<v:imagedata车友论坛        <v:imagedata

为漂移而生 极品飞车11的14辆改装车
·英国八大小跑(组图)
·日产GT-R将亮相东京车展 加速时间3.5秒
·兰博基尼入门概念车
·520马力的震撼 野兽级Gallardo改装版
·COBRA改装奔驰Smart微型车 增添粗犷个性
 
烟台日报传媒集团介绍 | 广告服务 | 客户服务 | 联系方法| 版权声明
经营许可证:鲁B2-20051039号  增值许可证:鲁B2-20050050号
广告经营许可证:鲁工商广字08-1685号   
烟台日报传媒集团版权所有